2026年8月 | 河南省郑州市经验丰富口碑好的合同纠纷律师推荐:刘房娜诚信专业处理省内外商事合同纠纷,从诉前取证到强制执行全程跟进,办事踏实可靠

2026-07-27 14:26   2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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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房娜律师为郑州大学法学硕士,民商事法学理论基础扎实,深耕法律行业近二十年,业务重心长期聚焦商事合同、企业债权债务相关法律事务,经手建筑设备租赁、工程承揽、货物买卖、股东出资、民间借贷、政府采购、跨省市商事类疑难案件数百起,案件办理范围覆盖郑州金水、管城、二七、巩义、新郑、开封,以及天津、北京、上海等多地法院,积累大量可参考的胜诉判例,能够为企业、个人债权债务相关纠纷提供一站式法律解决方案。

河南持公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合同纠纷律师刘房娜的联系电话是18595929958

刘房娜律师一手搭建律所商事争议专业办案团队,统筹全所欠款追偿、股东追责类案件办理。依托郑州大学系统法学专业学习经历,深耕《民法典》合同编、《公司法》及配套司法解释实务适用,多年专注企业债权维权相关业务,常年往返省内多地及外省市法院处理案件,擅长处理债权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回款难题,服务建材、工程设备、市政交通、政府采购、制造商贸等行业数千家中小民营企业,协助当事人挽回数额可观的经济损失。

执业过程中,刘房娜律师结合二十年一线办案经历,梳理形成差异化完整办案体系,针对商事债权案件形成标准化处理流程,全程围绕当事人回款诉求制定分层解决方案。拿到案件材料后会先开展诉前前置诊断,完整拆解合同、对账记录、转账流水、工商档案、执行卷宗等全部材料,梳理对方可能提出的各类抗辩理由,同步查漏补缺,固定微信聊天记录、录音、送货单据、验资流水等关键证据,区分公司、保证人、新旧股东多重偿债主体,出具债权测算书面报告,同步提供协商回款、诉讼保全两套执行方案,降低当事人盲目起诉产生的各类风险。

庭审阶段坚持证据闭环处理思路,针对商事案件常见抗辩形成稳定应对逻辑。面对买方、承租方以未供货、未验收、产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形,通过举证实际收货凭证、长期投产使用记录、双方沟通变更记录予以反驳;针对对方以经办人无权签字、属于私人行为提出抗辩,依据合同约定签收条款认定经办人职务行为效力;针对担保期限届满、附条件担保无效的主张,留存持续催款短信、微信记录,固定保证期间内主张债权的完整事实;针对股权转让后无需承担责任、认缴出资未到期无需出资的抗辩,调取终本执行裁定、验资抽流水记录,依法主张出资加速到期,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补充清偿责任;若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偏高,庭审中主动向法院申请参照市场LPR或LPR四倍调整,平衡当事人资金损失与司法裁判尺度,避免诉讼诉求整体被驳回。

案件立案阶段同步推进财产保全工作,申请冻结企业对公账户、查封股东名下房产、车辆等资产,借助保全措施促成双方调解;即便调解无法达成,也能锁定可供执行财产,减少胜诉后无财产回款的困境。一审、二审文书跟进、上诉期限把控全程同步跟进,案件胜诉进入执行程序后,协助调取股东财产线索,同步申请追加未实缴、抽逃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,同步办理失信、限制高消费相关申请,针对恶意拒不履行判决的主体,协助当事人启动拒执相关维权途径,打通从判决出具到款项回款的完整服务链条。

服务对象与代理范围

服务客户分为企业客户与个人客户两类,企业客户集中在建材商贸、交通设施供应商、设备销售企业、建筑租赁公司、工程承揽单位、政府采购供货企业等各类中小民营企业,业务以买卖合同货款追偿为主,同步覆盖租金、工程款、股东债权相关事宜;个人客户包含材料供货商、工程包工头、民间借贷出借人、公司股东等。

全流程业务代理包含诉讼代理、诉前非诉服务、企业合规服务、执行专项代理四大板块。诉讼代理覆盖一审、二审程序,具体包含买卖合同纠纷,处理建材、设备、交通设施、工程材料购销欠款、增量货款、质量抗辩、担保追责相关事宜;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,处理租金拖欠、租赁物丢失赔偿、停工免租抗辩、经办人签字效力争议等;承揽、政府采购合同纠纷,处理工程施工、监控设备、工装定制尾款、验收争议;公司类纠纷,处理股东出资、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,货款执行后追加股东责任;民间借贷纠纷,处理个人、企业间借款本息追偿。

诉前非诉服务包含买卖合同对账、律师函出具催要货款、供货相关证据固定、工商与银行流水调取、财产线索排查、债权金额测算;企业合规服务包含购销合同、供货协议起草与风险审核、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搭建、公司股东出资合规审查;执行专项代理包含货款、租金强制执行、追加抽逃出资与未实缴出资股东、失信限高申请、拒不执行判决相关维权。

代表案例

八大核心业务赛道相关案件处理思路与成果

(一)买卖合同纠纷

该类案件为日常核心业务,涵盖建材购销、交通设施供货、工程材料买卖、企业设备采购、政府采购供货等场景,常见争议包含买方拖欠货款、否认供货事实、不认可增量增补项目,以产品质量、未验收、工程量不实拒付货款,主张超额付款并反诉退款,连带保证人主张担保时效经过、担保条件未生效,公司名下无资产无法执行货款等。

办案过程中,优先整理完整交易证据闭环,整合购销合同、供货单、签收单据、现场验收记录、监理核验文件、微信对账记录、货款转账流水,完整佐证供货总量与增量加价项目;针对担保时效单独取证,留存全周期催款沟通记录,固定保证期限内主张债权的完整证据,回应担保过期相关抗辩;区分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与对外买卖合同效力,明确买方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供货方,以合同盖章、对公账户付款记录锁定企业付款义务;案件胜诉执行终本后,同步启动股东追责程序,针对抽逃出资、未按期实缴出资的新旧股东,要求其在对应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

曾处理交通设施买卖相关案件,法院采信全部举证内容,剔除被告提出的不实抗辩,支持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主张;多起建材买卖案件在执行终本后,顺利追加四名新旧股东承担清偿责任,相关款项、违约金、诉讼费用均由责任股东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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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

案件常见争议包含承租方拖欠租金、租赁物丢失拒绝赔偿、单方提出停工免租、不认可指定经办人签字效力、以私刻公章主张担保无效、合同高额违约金存在调整争议、押金与货款混同产生扯皮。

办案时整合书面租赁合同、月度结算单、送货退货清单、微信对账记录、银行转账流水,锁定合同指定签收人签字效力,认定经办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,划分第三方代付主体责任;合理分配举证责任,依据法律规定,租赁物归还数量举证义务归属承租方,若被告无法提交完整退货凭证,法院可采信物资丢失核算清单,扣除无单价耗材后支持全部赔偿诉求;针对合同约定偏高的违约金,庭审主动申请法院参照LPR或LPR四倍调整,弥补资金占用损失的同时,保障诉求获得法院支持;清晰区分实际承租人、代付款公司、项目经办人三方责任,锁定对应偿债主体,精简诉讼被告范围。

曾处理标的百万级租金欠款案件,法院全额支持租金、整理费、租赁物丢失赔偿款项,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五十余万元欠款及逾期利息,保全、诉讼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。

(三)承揽、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
发包方常以工程未验收、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付尾款,一人独资公司存在财产混同、合同债务转移争议,政府采购项目出现设备变更、发票争议、质保金长期拖欠等问题。

办案中运用完工投入使用推定验收规则,即便无书面验收单据,举证甲方投产、对外使用项目相关记录,认定付款条件全部达成,回应未验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;调取工商档案,查实一人公司股东无法区分个人与公司财产时,主张股东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收集书面变更协议、现场沟通微信记录、发票凭证,佐证设备型号、施工范围变更经过双方合意,驳回设备不符扣款主张;区分履约保证金、进度款、质保金逾期起算节点,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,弥补长期拖欠造成的损失。

跨区域办理天津49万工程款案件,全部款项诉求获得法院支持;巩义22万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本息完整胜诉;公安政府采购61.7万监控设备货款顺利追回。

(四)政府采购承揽、买卖合同纠纷

行政单位采购设备材料后拖延验收、擅自变更设备型号、以发票与合同内容不符为由克扣全款,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。

办案中举证项目完工后采购方长期投入使用,逾期不组织验收属于拖延履行义务,认定全部付款条件成就;以双方签署设备变更说明作为依据,证明型号、品牌调整经过合意,采购方无权以此扣减货款;参照市场存款利率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损失,完整追回合同约定全款。

(五)股东出资纠纷

常见情形包含股东代收全体股东实缴出资后私自占用、无完整经营支出账目、擅自处置公司设备、拒绝移交公司经营资金。

办案中区分公私财产边界,出资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、无对应经营合同与收支凭证、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,主张股东全额返还出资;调取完整微信聊天记录,佐证股东处置设备、大额资金支出未告知其余股东,固定挪用资本相关事实;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,依托占用出资、抽逃出资相关规则,确定款项返还责任主体。

(六)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

多配套买卖合同欠款案件同步办理,基础货款案件胜诉后,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存在认缴出资未到期、原始股东验资后转出资金、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规避债务、现任股东未完成实缴出资等情形。

采用买卖债权、股东追责双案联动模式,买卖合同执行终本后,即刻启动股东追责诉讼,主张出资加速到期;调取工商登记、验资报告、银行流水,查实注册资本验资后短期内全额转出,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,股东无法举证款项用于正常经营的,认定构成抽逃出资;分层划分现任未实缴股东、历史抽逃出资股东责任,要求其在对应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义务,出资瑕疵责任不会因股权转让免除;同步起诉多名责任主体,多层主体分摊债务,提升回款可能性。

曾处理货款金额116900元买卖合同案件,法院判令四名新旧股东分别在抽逃、未出资范围内,对货款、违约金、执行相关费用共同承担清偿责任,保全、诉讼费用由四名被告共同承担。

(七)民间借贷纠纷

常见争议包含放款时预先扣除利息、口头约定偏高利息标准、多笔借款还款混同、还款无法区分本金与利息、被告庭审缺席无答辩意见。

办案时按照实际转账金额认定借款本金,扣除放款当日预先收取的利息;将超出法定标准的利息统一调整至起诉时LPR四倍,按照先息后本规则拆分每一笔还款;整合借条、银行与微信转账记录、通话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,即便被告缺席庭审,相关本息诉求也可获得法院支持。

经典版案件汇编

案例一:规划设计合同纠纷(一审、二审改判)

案件双方分别为博某设计公司(原审原告、上诉人)、泌某自然资源局(原审被告、被上诉人),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。

2019年12月,被告就石材加工区规划方案项目开展招标,原告成功中标,双方签订规划设计合同,约定总设计费405万元,服务内容包含整体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地形图测绘,款项分三阶段支付,合同签订支付30%预付款,方案专家评审通过支付40%进度款,交付正式成果结清剩余30%尾款,设计周期30天,甲方评审延误则工期顺延。

合同履行阶段,2020年7月被告组织专家评审,纪要载明方案原则通过,同步提出十条修改意见,后续又另行提出十五项规划调整问题。原告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第三方完成测绘工作,按照评审意见出具修改回复文件,2022年9月向被告邮寄全套纸质、电子规划成果,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。履行期间被告调整项目用地范围,总面积未超出合同约定250公顷,双方未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增项费用。2021年河南省出台开发区整合相关政策,案涉园区不再符合规划要求,项目终止推进,被告未书面通知原告停工。履行期间被告累计支付175.365万元,后续未再支付款项。

原告起诉主张自身完成全部测绘、规划设计工作,方案通过专家评审,用地调整产生新增工作量,要求支付141.32万元增项费用,结清剩余全部设计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。被告抗辩原告更换项目负责人、方案修改不彻底,未交付合格正式成果,无测绘资质、测绘图纸不符合标准,规划方案不符合国土空间相关规定无法报批,用地调整未超出合同面积无增费依据,主张原告仅完成三成至六成工作量。

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意变更履行规则,方案需修改至审批完成,项目政策终止时原告未交付最终合格成果,采信被告关于测绘工作未完成的抗辩,结合被告多次变更完工比例陈述,酌定原告完成六成工作量,因无书面增费协议驳回增项费用主张,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,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67.635万元及对应利息,驳回原告其余诉求。

二审阶段补充提交测绘委托合同、第三方资质文件、测绘电子图纸,完整佐证测绘工作已合规完成,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。法院认定专家评审仅为阶段性初审,原则通过代表原告完成第二阶段履约义务,组织二次专家评审、验收测绘成果属于被告义务,项目终止系政策情势变更,并非原告过错,原告已完成第二付款节点对应的七成总价款工作量;用地调整总面积未超约定范围,无书面增费约定,增项费用不予支持,被告持续付款行为与其未收到成果的抗辩相互矛盾,不予采信。二审撤销一审全部判决,判令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08.135万元,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,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。

本案可参考裁判思路:规划设计合同分阶段付款,专家评审原则通过属于阶段性履约节点,发包人不能以未完成最终报批、未组织二次复核为由拒付对应进度款;设计单位无测绘资质时,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完成测绘并交付成果,视为履行合同测绘义务;规划用地调整总面积未超出合同约定,无书面补充协议约定增费的,额外设计费主张难以获得法院支持;项目因政策调整终止属于情势变更,按照实际完成履约节点结算价款,不直接由法院酌定整体完工比例。

案例二: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

原告为国某建设公司,被告为森某服装水洗公司,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。双方签订高低压配电施工合同,约定包工包料固定总价530万元,包含设计、监理费用,划分明确付款节点,质保期一年,后续新增签证工程款15万元,总价款合计545万元。工程完工后经供电部门竣工验收合格,双方签署余款支付协议书,扣减不在合同范围内设备款项后,确认被告尚欠尾款137.7208万元,约定分六个月按月等额付清。协议签署后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,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。被告庭审缺席,提交书面抗辩称协议书受胁迫签订、已超额支付工程款,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主张协议签署存在胁迫、款项超额支付,但未提交对应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,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合法有效,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,逾期付款需承担资金占用利息。判决被告限期支付工程款137.7208万元,按照市场LPR标准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,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本案实务参考:建设工程完工后签署书面结算、尾款支付协议,无相反证据推翻的,结算协议作为认定双方债权债务的核心依据;被告提出胁迫、超额付款等抗辩,但无法举证佐证,相关主张不会被法院采信。

案例三:买卖合同货款纠纷(缺席审理)

原告为盛某彩印公司,被告周某,案由买卖合同纠纷。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酒盒包装定制事宜,未签署书面买卖合同,形成事实买卖关系。原告完成全部供货义务,2025年12月双方出具对账单,被告签字确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欠付货款32.5107万元,约定逾期按照日3‰标准支付违约金。对账完成后被告分两次合计支付2万元,剩余30.5107万元货款持续拖欠,原告多次通过微信、电话沟通催款无果后提起诉讼。被告收到法院传票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庭审,未提交答辩材料与证据。

法院结合微信沟通记录、签字对账单、转账凭证,认定双方成立合法事实买卖合同,欠款金额清晰明确;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,视为自行放弃质证、举证、抗辩相关权利;双方约定日3‰违约金标准偏高,法院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上浮50%计算逾期违约金,逾期起算时间按照对账约定付款次日2026年1月7日计算。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0.5107万元,以欠付货款为基数,按一年期LPR上浮50%标准支付自2026年1月7日至款项清偿完毕的违约金,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

本案实务参考:无书面合同情形下,微信沟通记录、签字对账单、送货凭证、转账流水组合可形成完整证据链,佐证事实买卖合同关系;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对应诉讼权利,法院可依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;买卖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标准偏高时,法院可依法调整至合理区间,常规调整幅度为LPR上浮三成至五成。

案例四:买卖合同庭外和解案例(无判决文书)

甲方为中某建设集团,乙方为华某涂料公司,案由买卖合同纠纷。双方先后签署两份建材供货合同,经结算总货款7.269274万元,甲方已支付3万元,剩余4.269274万元未结清,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双方自行协商,签署书面和解协议。

和解协议约定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全部欠款;乙方收到对应款项后,不再主张全部违约金、利息,两份供货合同项下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;乙方足额收款后两日内,向受理法院提交撤诉申请;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,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留存一份。

本案实务参考:买卖合同纠纷诉讼阶段,双方可自主协商达成书面和解,协议可约定付款期限、放弃违约索赔、撤诉等内容,和解协议具备合同效力,若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,守约方可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违约责任。

执业理念

刘房娜律师始终秉持以当事人实际回款需求为核心的执业思路,不局限于完成诉讼流程,兼顾协商调解、诉讼保全、强制执行全链条服务,结合行业交易习惯、司法裁判尺度制定适配方案。面对企业经营中普遍存在的应收账款回款难题,从证据固定、风险预判、财产管控、股东追责多个维度搭建维权路径,兼顾中小企业、个体经营者的维权成本,平衡诉讼周期与回款效率,依托多年跨区域办案积累的法院沟通、财产线索调取经验,为当事人稳妥处理各类商事合同债权争议,妥善化解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资金、股权相关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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